高階慾望與高階意願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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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慾望與高階意願或二階慾望與二階意願,是哲學家哈里·法蘭克福(Harry G. Frankfurt,以下稱為法蘭克福)以及當代哲學家在討論人的慾望的一種區分方式。這種區分方式也被應用到自由意志、責任等等議題的討論上,具有廣大的影響力,為了方便理解我們看下面的例子。

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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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看到前面那個人不小心遺落大把現金而不自知,他心生歹念,想要把金錢占為己有,卻又不希望自己真的去實踐這個慾望。因此,他叫下了前面那個人,告訴他掉了錢。

究竟是他想要偷拿錢的慾望,抑或是物歸原主的想法更能代表他呢?法蘭克福認為是拒絕慾望被實踐的想法才能夠代表他自己。他稱這種想要實現或不實現某個慾望的想法為二階意願(second-order volition,註:volition是will的意思,兩者意義相同),而一開始想把錢佔有己有的單純慾望則稱為一階慾望(first-order desire)。

他認為個人(person)在法律上或道德上之所以會被認為是要承擔責任的,是由於其能夠自由地擁有二階意願,即是意願上的自由(freedom of will),不被自身的一階慾望所控制。相反的,嬰兒與動物就不具備擁有二階意願的能力,他們只有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的自由,又稱為行動上的自由(freedom of action),因此嬰兒及動物不能被視為有能力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法蘭克福在自由意志的討論中突破傳統上認為自由意志與責任間的關聯。傳統的想法認為,若要認為一個行為是有自由意志的,該行為要有替代可能性(一個行為有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的選擇)可供選擇。比如說:有一天有個人在搭乘公車,遇到一位老奶奶要一個人讓座,雖然他很累但是老奶奶仍強硬地要他讓座,因此他想出手攻擊老奶奶,該行為若要說是出於自由意志的思想上的行為,只有在他有可能有不想打老奶奶的選擇餘地時,他的攻擊行為的在思想上的才是自由的)

替代可能性的責任分析(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y):一個行為有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的選擇(could have done otherwise)或者可以做出其他的替代選項(Alternative possibility),才需要負責。[1]

自由意志的替代可能性分析(alternative possibility,簡稱AP),一個行為有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選擇,才是自由意志的行為。

哈里·法蘭克福提出替代可能性的責任分析的反例──哈里·法蘭克福風格的例子(Frankfurt type example):一個人的行為沒有替代的可能性依然要負責。

舉例來說:有個邪惡科學家放了一個裝置控制某個人的腦袋,而他自己不知道。那神經裝置具有以下功能:在他想打老奶奶的時候他不會插手他的神經網絡,而當他腦袋在形成不打老奶奶而是想要讓座給老奶奶的時候,他就會插手他的腦袋,切斷他想禮讓老奶奶的意圖的形成,讓他不會產生裡浪老奶奶的動機與行為。並且轉而藉由改變他腦袋的神經分泌以及激活狀態,讓他產生一個想打老奶奶的衝動,進而形成意圖與動機在現實中去打老奶奶。

假設現實是某個人準備產生的是打老奶奶而不是讓座的意圖,科學家沒有介入他的腦袋的運作,進而他在現實中真的打了老奶奶。因為科學家的裝置已經阻斷了他腦袋產生另一種意圖的可能性,進而阻止了他產生其他思想行為的可能性,他不可能當初不想要打老奶奶就能不打老奶奶,但是直覺上我們依舊認為他要負責,那麼他的思想在這種狀況沒有替代可能性,這時我們會說他打老奶奶的思想行為不是自由意志運作下的思想行為,但他依然要負責,這時候傳統的責任分析──一個人要負責任只有在他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選擇(PAP)就被反駁了。

二階或高階慾望、意願與一階慾望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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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階慾望:像是想要錢、口渴想喝水這種對事態(意思是事物的可能狀態,比如說總統府失火,或者解渴這種總統府或人的可能狀態)的慾望,但不包含對於慾望的慾望。
    • 二階慾望:像是希望成為一個總是擁有想做好事慾望的人,或者因為人擁有越多的慾望,人越容易有許多不被滿足的慾望,而越多的慾望不被滿足越容易感到不幸福,所以為了自己避免自己不幸福而希望自己擁有較少的慾望,這種想要或不想要擁有某個慾望的慾望稱為二階慾望(對慾望的慾望)。在現在的文獻中比較少區分二階慾望與二階意願,因此往往把二階意願也稱作二階慾望。 然而可能會有這樣的誤解:人的二階慾望只能對於自己已經擁有的一階慾望做修改,比方說之所以想要擁有吸毒的慾望是因為這個人本來就有吸毒品或不想吸毒品的慾望,所以他才能夠產生想要擁有吸毒的慾望這個二階慾望,而那些從來沒有過吸毒慾望的人則不可能擁有與吸毒相關的二階慾望。因此有人就此提出了反例來證明人是可以擁有不是自己曾經擁有過的二階慾望的,比如說在法蘭克福〈Freedom of the will and concept of person〉,以後以文章簡稱〉 文章中所舉的例子:有個醫生想要幫助有毒癮的病患,他想到或許他可以透過其他信念來消解他們的「想要擁有吸毒的慾望」這個二階慾望,從而降低他們吸毒的動機。因此那個醫生透過想像讓自己產生一個想要擁有吸毒的慾望,但是這個醫生不曾擁有想要吸毒的或不想要吸毒慾望這個一階慾望,由此則得到一個反例,如果人實際上擁有這個二階慾望,就能證明人是可以擁有不是自己曾經擁有過一階慾望相關的二階慾望的。
    • 二階意願(second-order volition):二階意願就是一種內容是想要某個一階慾望實現或不被實現的心靈狀態。比方說,有人比起玩電動他更想要賺錢維持生計,因此他想要維持生計的一階慾望被實現。 或者毒癮者希望戒毒,希望自己吸毒的慾望不被實現。
    • 高階慾望(higher-order desire):之所以要提高階慾望是因為人的確可能擁有這種慾望,我在二階慾望之上又有一個對於他的三階慾望,比如說想要擁有一個想要擁有如前面二階慾望中的醫生那種一個想要擁有吸毒的慾望。統稱三階以上的慾望稱為高階慾望。
    • 高階意願(higher-order volition):高階意願則是對在衝突的二階意願之間的選擇而產生的意願,比如說:鄭南榕想要實踐活下去與社會落實言論自由權的兩個二階意願,但若在戒嚴時期兩者無法同時兼顧。現實逼迫他得要在這兩個二階意願之中做出選擇,他可能最後認為在這兩個二階意願之間,認為社會落實人權更重要,因此傳播自由與人權言論,成為了政治犯從而在政府的決定下喪失了性命,這時候讓社會落實言論自由權變成了他的三階意願。在此之上還可以透過類似的方式產生更高階的意願。在此統一把三階以上的意願稱為高階意願。[5]


概念的發展及其歷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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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Frankfurt發表〈 Freedom of Will & Concept of Person〉,二階與高階慾望與意願首次被提出,成為在當代哲學家中繼Peter Frederick Strawson之後提出個人概念的重要貢獻者,其由二階意願構築之意願之自由之概念,也為決定論與自由意志的相容論的歷史中辯論中,提出一個深具啟發性的理論。[2]

概念的在哲學討論上的重要性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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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意願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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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或高階意願使我們可以理解人和嬰兒、動物間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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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擁有自我認同,並據此形成二階慾望與意願,而有自我意識的動物或許具有二階慾望,但是就算是這些動物看似也沒有在兩個競爭的慾望中,當一方的慾望越來越強烈的時候,依然堅持選擇一邊慾望的能力,而這樣的能力或許是要具有二階意願才能擁有的。具有道德或法律承擔責任能力的個人,如何與動物產生區別,是古往今來的哲學或心理學或人性論疑問,而二階意願或高階意願看似能為此畫下一個分界點。

二階與高階意願是值得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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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在導言中所訴,意願的自由是能夠擁有自由的擁有二階或者高階意願,比起做自己想做的行動自由,我們不是被欲望所主導,而是能夠真正的為自己做決定,可以連結擁有意願的自由的人才能說他的人生是由自己決定的(自主的),若是我們覺得自主性值得追求,作為自主性的必要條件:二階或高階意願也是值得追求的。意志的自由的滿足可以類比於行動的自由的滿足,當我們的慾望被實踐我們會感到開心,當自由的二階慾望被實踐我們也會感到愉悅,當慾望不被滿足我們會感到失望,當自由的二階慾望不被滿足我們會感到挫折。自由的二階慾望是值得被追求的從我們的心理反應可見一斑。

對高階意願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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慾望之間強度差不多導致無法產生二階意願,導致他無法成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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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克福在文中提到對他的質疑,第一個是由於一階慾望可能強度都差不多,導致擁有慾望的人無法在心裡判斷誰是對自己比較重要的,而無法形成二階意願然後產生自我認同,讓人一直停留在一階慾望的衝突之間,而無法成為有自我認同的個人。比方說可能對某個人來說:遵守和朋友出去玩的承諾與顧好工作間是相同重要的,然而老闆卻偏偏在他約好要與朋友出去玩的那天要他加班,他不加班可能就會丟掉這個工作,但兩個慾望強度相當導致他無法選擇想要實踐哪個慾望。假如他從出生以來面對的衝突都類似這種衝突,他無法真正地這些衝突做出決定真的想實現哪個慾望,產生二階意願,而無法藉這個機會產生自我認同,成為個人。[3]

二階意願提供空間,讓人可以不斷懷疑慾望是不是自己想要的,導致自我認同的意願一直往更高階做認同的追尋。因為對自我認同的追尋沒有終點而無法真正產生有認同的自我意願,而成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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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蘭克福允許人可以沒有限制的擁有更高階的意願,在之前提到的鄭南榕的例子,雖然在三階意願上政治犯比起實現維持自己生命的意願,更想要實現落實人權的意願,但是這樣的意願在相似於鄭南榕的追求自由言論權的另一個政治犯,他的權利的意願可能又和遵守與其配偶共同度日的意願相衝突,進而需要產生第四階的意願來化解這個衝突,依照相同的模式,政治犯可能向更高階的意願以解決較低階意願上的衝突,政治犯可能無法終止不斷的真正屬於自己意願的追尋,而無法產生自我認同。同樣的情況也可能發生在每個人身上,而導致人沒有真正的自我認同,而成為個人。[4]


法蘭克福對於二階意願或高階意願的質疑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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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擁有一些決定性的一階慾望,那個慾望比起其他慾望而言對個人都重要,那麼對個人而言他在第二階的意願上就確定是那個一階慾望最重要,他也就不需要透過三階意願進行反思了。比如某個人很確定做哲學是他一生的志業,那麼這樣確定性的慾望在有其他慾望與其牴觸時,這個做哲學的慾望總是對他而言更重要的,那麼就不會產生慾望強度以及不斷懷疑而無法產生自我認同的問題。[4]


缺乏高階意願的隨波逐流者(w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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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克福稱呼沒有高階意願的人為隨波逐流者(wanton),只具有二階慾望或一階慾望,在許多一階慾望的彼此衝突中載浮載沉,無法有真正的自我認同,只能隨著一階與二階慾望較高的那個而根據慾望的強度之間的交互作用結果而採取行動。標準的隨波逐流者是具有慾望的動物,以及年輕的小孩。[5]


意願的自由與自由意志(freewill)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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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具有意願上的自由,像是沒吸毒品的我們,能夠自由的選擇自己想實踐的人生目標,而吸了毒品的人,可能會發生這樣的狀況:由於一個人一段時間沒吸食毒品而導致毒癮降低,但他還是無法克制自己去吸更多的毒品來保持自己在有毒癮的狀態。這時候其實他不能自由的選擇要實踐甚麼選擇(因為不吸毒品的可能選項已經會被他的毒癮而強迫他吸食),他是被毒品所決定的,所以他沒有意願上的自由。

  • 意願的自由(freedom of will):
  • 一個人X在選擇作行為A擁有意志的自由的定義是:X在選擇A是實踐他所想要的,並且是自由的去選擇。換句話說,X在選擇A具有意志的自由的定義是X能自由的選擇對事件A的二階意願。

法蘭克福認為若是一個人能自由的選擇哪個一階慾望是我們想要實踐的,那麼那個人就具有自由的意志。然而能有意志上的自由,他這樣的二階慾望卻不見得在現實中會被實踐,比如說意外讓我在實踐的過程中被打斷了。若他的二階慾望被他實踐了,那麼他在直覺上更具有自由意志。而一個X的行為是自由意志的行為,就是X根據X的二階意志去實踐選擇A,並且真的成功。

而一個人具有越高的自由意志,就是他有越多的自由的二階慾望被實踐了。


自由的意志與責任間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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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言所說,傳統的責任觀認為一個人要負起責任就是他可以做出其他的行為,也就是他的行為有有替代的可能性。

  • 替代可能性的責任分析(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y,簡稱PAP):一個行為有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的選擇(could have done otherwise or freedom to do otherwise),才需要負責。[1]
  • 自由意志的替代可能性分析(alternative possibility,簡稱AP),一個行為有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選擇,才是自由意志的行為。

AP的反駁並非本章要點,因此避而不提,目前中文維基條目也沒有人給出相關論述。

因此以下將描述PAP分析的思路過程:

如果有個人被鎖在門內,而門外有個路人慘遭另一個人折磨殺害,直覺上由於那個人不可能做出困在門內只能旁觀路人慘遭折磨至死的其他替代選項,所以我們會認為被鎖在門內的人不用承擔道德責任。

但如果例子改成這樣,有個人以為自己被鎖在門內,一定出不去,然後發生一場地震,之後看到門外一樣有個路人慘遭折磨殺害,但實際上那個鎖因為地震被震開了,其實他是可以打開門出去救那個路人的。在這種狀況下,如果他如果當時想要去打開門,他就能夠救到那個人,因此在這種狀況底下對將發生的壞事情其實是有替代的可能性去避免的,所以他還是要負責。如果他當初想要救人,那麼他就可以救人。

為此哲學家提出一個對責任的分析:如果一個人在當初改變動機,在這個例子中是產生一個救人的慾望,就能夠避免壞後果發生,那麼他就應該為此責任負責。

而哈里·法蘭克福提出這種就欲望或意志等心理狀態的PAP責任分析的反例:

  • 哈里·法蘭克福風格的例子(Frankfurt-type example 簡稱FTE):由於對於某個人做其他事情的意圖的干預,讓他不可能產生做其他行為的欲望或動機,但在直覺他依舊要負責。

就FTE舉例,借用導言中所舉的例子:有個邪惡科學家放了一個裝置控制某個人的腦袋,而他不知道。那神經裝置具有以下功能:在他想打老奶奶的時候他不會插手他的神經網絡,而當他腦袋在形成不打老奶奶而是想要讓座給老奶奶的時候,他就會插手他的腦袋,切斷他想禮讓老奶奶的意圖的形成,讓他不會產生裡浪老奶奶的動機與行為。並且轉而藉由改變他腦袋的神經分泌,讓他產生一個想打老奶奶的衝動,進而形成意圖與動機在現實中去打老奶奶。

假設現實是某個人準備產生的是打老奶奶而不是讓座的意圖,科學家沒有介入他的腦袋的運作,進而他在現實中真的打了老奶奶。因為科學家已經切斷了他腦袋產生另一種意圖的可能性,進而阻止了他產生其他思想行為,因此他不可能「如果當初他想要救老太太,他就能救老太太」,他不具有改變動機的可能性,但是直覺上我們依舊認為他要負責。他的思想在這種狀況沒有替代可能性,這時我們會說他打老奶奶的思想行為不是自由意志運作下的思想行為,但他依然要負責,這時候傳統的責任分析──一個人要負責任只有在他可能做出其他可代替的不同選擇(PAP)就被反駁了。

但是責任的替代可能性分析是否被FTE反駁,目前在學界還是有爭議的。而這部分內容上目前在英文維基的Frankfurt cases條目裡面有,尚待翻譯與補充。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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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1.1 1938-, Kane, Robert,. 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 to free wil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ttp://worldcat.org/oclc/57475850. 2005: P.80. ISBN 0195149696. OCLC 57475850.  缺少或|title=為空 (幫助)
  2. Harry G. Frankfurt. Freedom of Will & Concept of Perso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 (Vol.68): 5. 
  3. Frankfurt Harry.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01-14, 68 (1): 16. ISSN 0022-362X. doi:10.2307/2024717.  |pages=|page=只需其一 (幫助)
  4. 4.0 4.1 CHRISTOPHER NORRIS. Frankfurt on Second-Order Desires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1~202. 
  5. Frankfurt, Harry 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01-14, 68 (1): 11. ISSN 0022-362X. doi:10.2307/2024717.  |pages=|page=只需其一 (幫助); |author=|last=只需其一 (幫助)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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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的相容論(一):法蘭克福(自由需要內在融貫)和沃爾夫(自由是依正確的理由而行)作者:朱家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