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華製新漢語及中文固有語/其他用詞/文言尺牘
現代公文尺牘中所猶存之文言語彙
编辑(據《文言尺牘示範》附錄三)
稱謂之語凡四,曰稱人、曰自稱、曰他人稱、曰對他人自稱。
- 稱人者,對面直呼也。若家族至親有婚姻關係,則加姻字,如姻兄;若屬世交,來往兩代以上,則加世字,如世兄;若姻世關係皆無,則用老字、仁字,如老兄、老哥、仁姊、仁妹;某些至親,亦用賢字,如賢侄孫、賢內侄。
- 自稱者,對人稱己也。長輩對小輩,唯家族直系之人及外祖父,自稱不必另加字;其餘人自稱加愚字,如愚伯、愚叔。
- 他人稱者,稱對方之相關也。無論長幼親疏,皆可加令字,讚美之義也。
- 對他人自稱者,對人稱我之相關也。無論長輩平輩,凡家族至親,皆冠家字,如家父、家兄;其餘親戚師友,均家敝字,如敝襟兄、敝襟弟;對他人稱自己親族中小輩,則用小字、舍字,如小兒、小婿、舍侄、舍甥。
家族長輩稱謂表
稱人 | 自稱 | 他人稱 | 對他人自稱 |
---|---|---|---|
祖父、祖母 | 孫 | 令祖、令祖母 | 家祖、家祖母 |
伯祖父、祖母 | 侄孫 | 令伯祖、令伯祖母 | 家伯祖、家伯祖母 |
叔祖父、叔祖母 | 侄孫 | 令叔祖、令叔祖母 | 家叔祖、家叔祖母 |
父親、母親 | 男 | 令尊(尊翁)、令堂(尊堂) | 家父(家嚴)、家母(家慈) |
伯父、伯母 | 侄 | 令伯、令伯母 | 家伯、家伯母 |
叔父、叔母 | 侄 | 令叔、令叔母 | 家叔、家叔母 |
(以上家族中長輩,稱呼之上不加名、字、號。一輩中兄弟不止一人,則以行次數字區別,如大伯父、三叔父。死後,家字改為先字。)
家族平輩稱謂表
稱人 | 自稱 | 他人稱 | 對他人自稱 |
---|---|---|---|
兄、嫂 | 弟、夫弟 | 令兄、令兄嫂 | 家兄、家兄嫂 |
弟、弟婦 | 兄、夫兄 | 令弟、令弟婦 | 舍弟、舍弟婦 |
姊、妹 | 弟、兄 | 令姊、令妹 | 家姊、家妹 |
賢妻 | 夫 | 嫂夫人、尊閫、尊夫人 | 內人、賤內、拙荊 |
(以上家族中平輩,凡係同胞,均不加名,而加胞字於稱呼之上,若胞兄、胞弟。同胞不止一人,則用行次數字排列,若大姊、二妹。至於嫂與弟婦,則隨兄弟而稱。稱他人夫妻曰賢伉儷,對人稱我夫妻曰愚夫婦。)
家族小輩稱謂表
稱人 | 自稱 | 他人稱 | 對他人自稱 |
---|---|---|---|
吾孫、吾孫女 | 祖 | 令孫、令孫女 | 小孫、小孫女 |
賢侄孫、賢侄孫女 | 愚伯祖、愚叔祖 | 令侄孫、令侄孫女 | 舍侄孫、舍侄孫女 |
吾兒、吾女 | 父 | 令郎、令愛(令媛) | 小兒(犬子、豚兒)、小女(弱息) |
賢媳 | 愚 | 令媳 | 小媳 |
賢侄、賢姪女 | 愚伯、愚叔 | 令侄、令姪女 | 舍侄、舍姪女 |
(以上家族中小輩,凡凡嫡丈及同胞之侄,均可呼名,不必加賢字。媳乃外來之人,故仍加賢字。)
親戚長輩稱謂表
稱人 | 自稱 | 他人稱 | 對他人自稱 |
---|---|---|---|
姑丈、姑母 | 內侄、侄 | 令姑丈、令姑母 | 家姑丈、家姑母 |
外祖父、外祖母 | 外侄孫 | 令外祖、令外祖母 | 家外祖、家外祖母 |
舅父、舅母 | 甥 | 令母舅、令舅母 | 家母舅、家舅母 |
姨丈、姨母 | 姨甥 | 令姨丈、令姨母 | 家姨丈、家姨母 |
岳父、岳母 | 子婿 | 令岳、令岳母 | 家岳、家岳母 |
姻伯、姻叔 | 姻侄 | 令親 | 舍親 |
(以上親戚中長輩,姑為父之姊妹,與伯叔無異,故自稱單一侄字。)
親戚平輩稱謂表
稱人 | 自稱 | 他人稱 | 對他人自稱 |
---|---|---|---|
親家、親家太太 | 姻愚弟、姻侍生 | 令親家、令親家太太 | 敝親家、敝親家太太 |
內兄、內弟 | 姊婿、妹婿 | 令內兄、令內弟 | 敝內兄、敝內弟 |
襟兄、襟弟 | 襟兄、襟弟 | 令襟兄、令襟弟 | 敝襟兄、敝襟弟 |
姻兄 | 姻弟 | 令親 | 舍親 |
(以上親戚中平輩,均按定稱加號於上。)
親戚小輩稱謂表
稱人 | 自稱 | 他人稱 | 對他人自稱 |
---|---|---|---|
賢內侄 | 愚 | 令內侄 | 舍內侄 |
賢外孫 | 外祖 | 令外孫 | 舍外孫 |
賢甥 | 愚舅 | 令甥 | 舍甥 |
賢姨甥 | 愚 | 令姨甥 | 舍姨甥 |
賢婿 | 愚岳 | 令婿 | 小婿 |
(以上親戚中小輩,稱呼之上可用號不用名。)
師友長輩稱謂表
稱人 | 自稱 | 他人稱 | 對他人自稱 |
---|---|---|---|
夫子、業師 | 受業 | 令業師 | 敝業師 |
師母 | 門人 | 令師母 | 敝師母 |
先生居停 | 晚 | 令東 | 敝東 |
(以上師友中長輩,除稱呼業師之外,均需加號。居停即老闆,乃對東家之敬稱。)
師友平輩稱謂表
稱人 | 自稱 | 他人稱 | 對他人自稱 |
---|---|---|---|
仁兄 | 弟 | ||
兄、姊(稱朋友) | 弟、妹 | ||
學兄、學姐(稱同學) | 學弟、學妹 | 貴同學 | 敝同學 |
師友晚輩稱謂表
稱人 | 自稱 | 他人稱 | 對他人自稱 |
---|---|---|---|
友弟 | 友生 | 令高徒、貴門人 | 小徒 |
以下為實務常見公文的文言語彙(見《公文寫作技巧》《常見公文用語說明》)
【俾】以便、
【併】合在一起、
【甫】剛剛、
【復】答覆、再次、
【迭】經常、履次、
【得】可有可無、
【殆】幾乎、恐怕、
【亟】急切、
【遽】突然、立即、
【逕】直接、
【迄】到、至今、
【頃】不久、剛剛、
【悉】知曉、全部、
【咸】皆、都、
【旋】隨即、頃刻、
【之】的、
【臻】達到、
【殊】極其、非常、
【滋】發生、生出、
【嗣】往後、從此、
【俟】等到、
【抑】或、
【尤】更加、
【安】豈可、
【爰】於是、
【係】是、
【蓋】大概、
【裨益】有所利益、幫助、補益、
【短絀】經費不足、
【略以】大概是、
【臚列】逐一陳列、逐一表列、
【賡續】持續不斷、
【更迭】經常變動、
【剋日】立即、馬上、
【或謂】另一說法、
【惠允】懇求同意、
【函囑】來函吩咐、
【拮据】經費很不足、
【擷取】選擇採用、
【前揭、上揭】前面提過的、上面提過的、
【闕漏、闕如】欠缺、
【盱衡】檢視情況、
【卓見】高明的見解、
【旨揭】主旨所提過、
【贅述】冗長的說明、
【轉圜】挽救、
【縝密】周詳細密、
【庶幾】幾乎、
【熟稔】澈底明瞭、
【甚鉅】非常重大、
【挹注】注入、
【囿於】受限於、
【誤植】繕入錯字、
【毋庸】不用、不必、
【無訛】沒有錯誤、
【罔顧】不予理會、
【邇來】最近、近來、
【合先敘明】概括的先以說明、
【未敢擅專】不敢擅自定奪、
【應毋庸議】不必再討論、
【併予澄明】同時澄清說明、
【昭然若揭】事情真相已大白、
【諒蒙鈞察】上級機關大概已經收悉、
【礙難照辦歉難照辦】抱歉無法遵照辦理、
【窒礙難行】困難重重,無法執行、
【刻不容緩】不容許拖延、
【究其原因】考量其原由、
【綜上所述】總結上所言、
【莫衷一是】無法決斷、
【莫此為甚】以此最嚴重、
【彰明較著】非常明確、
【惠示卓見】給予高見、
【俾憑辦理】辦理依據、
【為資周妥】為求得周詳妥善、
【本於權責本於職權】本於應有的職權與責任、
【自行核處】自行決定及處理、
【尚無不同】完全相同、
【前案可稽】以前面的案例作為憑據、
【兩案併陳】兩個方案文案一同陳閱、
【簽稿併陳】將簽與函稿同時陳閱、
【情事】事件、
【應】必須、
【無從】沒有緣由、
【倘】如果、假設、
【不無】有、
【云云】如是說、
【刻】正在、
【闕如、闕漏】欠缺、
【竣】完成、
【適】恰好、正好、
【屢】常常、
【俱】都、全、
【頗】更加、
【固】的確、
【誠】實在、的確、
【豈】哪裡、
以下為司法院裁判書類通俗化用語彙整表(摘錄自司法院官網)
【「按」年息…】「依照」年息…、
【一節】這一部分、
【乃】是、於是、
【又非不能】能;可以、
【上揭】前述、上述、
【上開】前述、上述、
【已生重大破綻】已經嚴重破裂、
【已見灼然】已然明顯、
【已甚明灼】已經非常明顯、
【已歷】已經過了、
【已臻明灼】已經非常明白、
【已臻明確】已經非常明確、
【不得為反對之主張】不可以在法律上否認他、
【不得謂非】應認、
【不復另論】就不再另外論處、
【云云】等陳述、等語、等等、
【以昭炯戒】以作為明顯的警惕、
【以實其說】用來證明他的說法、
【付之厥如】沒有、無、
【可考】可以佐證、可供證明、可以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佐】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按】可以證明、可以查證、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參】可以參考、
【可資佐證】可以補充證明、
【可資參照】可以參照、可以參考、
【可徵】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稽】可查、可以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憑】可以佐證、可供證明、可以查證、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可歸責於原(被)告】應當由原(被)告負責、
【可證】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失所附麗】失所依附、
【未被】在還沒被、
【犯行】犯罪行為、
【犯後】犯罪後、
【生活扶助義務】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義務、
【生活保持義務】保持其現有生活水準的義務、
【生活維持義務】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義務、
【亦非不能】可以、
【亦殊】亦不相同、
【伊】他、其、
【先此敘明】在此先作這個說明、
【共益】對大家都有利、
【再質】再次比對、
【合先敘明】先行說明、
【在卷可按】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證、
【在卷可稽】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證、
【如前在卷】都在卷宗內、
【有不安之狀態】有被否定的危險、
【考諸】參考、
【而定】來決定、
【而非】而不是、
【自】當然、
【自白不諱】坦白承認、
【自承】自己承認、
【自知之甚稔】自己應該很清楚、
【自屬無據】自然沒有依據、
【佐證】其他證據、
【似無不可】可以、
【似無可採】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似屬無憑】難以採信、
【即非法所不許】符合法律規定、
【即非無疑】並非沒有疑義、
【即無可採】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即屬無據】沒有依據、
【足按】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足徵】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足稽】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足憑】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足證】可以佐證、可供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迄】到、至、
【並非無疑】難以採信、
【並聲明】請求法院判決、
【佯與】假裝與、
【依法即無不合】符合法律規定、
【依法論科】依據法律論罪科刑、
【依職權】由法院主動、依法可由法院主動、
【供認不諱】坦白承認、
【併合而為】合併成為、
【併此敘明、附此敘明】一併說明、在此一併說明、併此說明、
【兩造】雙方、
【具有歸責性】應該由其負責、
【其】他、
【其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請求不被允許部分的假執行聲請沒有理由,應該駁回、
【卸責】推卸責任、
【坦承不諱】坦白承認、
【始】才、
【尚非無稽】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尚非無憑】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尚非無據】並非全無依據、並不是完全沒有依據、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尚非虛妄】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尚非臆造】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尚難謂非】並非、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
【尚非難謂有】有、
【尚非難謂無】沒有、
【尚無可採】尚不足採信、尚不足採證、
【尚難准許】不能准許、
【尚難憑採】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尚難謂非】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
【尚難謂非有】有、
【尚難謂非無】沒有、
【彼】其、他、
【所載】所記載、
【拘束】限制、
【於法有據】與法律規定相符、符合法律規定、
【於法尚有未合】不符合法律規定、
【於法尚無不合】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
【易言之】換句話說、
【法無明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空言否認】沒有依據地否認、
【金額記載方式(如:三億五千二百萬五千元)】3億5,200萬5,000元或352,005,000元、
【附卷可稽】附卷可查、在卷可查、在卷可證、
【查、再查、複查、又查;按、再按、複按、又按】建議以號次分列標明(如1、2、3…或(1)、(2)、(3)…)、
【俟】等到、
【係】是、
【前揭】前述、上述、
【前開】前述、上述、
【按】依據、依照(或可省略此虛詞)、
【是以】所以、因此、
【查核屬實】經過調查核對,確認為事實、
【殆無疑義】應該沒有可以懷疑的地方、
【洵】實、
【洵屬】應屬、
【洵屬有據】確實有根據、沒有疑問、
【洵屬無據】沒有依據、
【為警查獲】被警察查獲、
【爰】經、因此、所以、於是(虛詞,可省略)、
【畏罪推諉】害怕罪責推卸責任、
【畏罪飾卸】害怕罪責而推卸掩飾、
【皆無足認定】都不足以證明、
【相歧】矛盾、
【祇】只、
【苟】假如、
【要非可信】難以採信、
【要非難謂】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
【要難謂非】似乎不是沒有、可說是、
【要屬未洽】難以採信、
【要屬無疑】確實有根據、沒有疑問、
【要屬無據】難以採信、不可採信、沒有依據、
【要屬虛言】難以採信、
【迭】接連、多次、
【迭於】多次在、
【迨至】直到、
【首揭】前述、上述、
【矧】況且、
【矧以】況且、
【容非可採】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容非無疑】仍有可以懷疑之處、
【容屬無稽】難以採信、
【核】依、且、經過比較、
【核無不合】經審認結果認為符合、
【核屬】是屬、分析結果、
【涉外】涉及外國人、涉及外國因素、
【涉陸】涉及中國大陸、涉及大陸地區、
【特予敘明】特別加以說明、
【益徵】更加證明、
【訊據】經訊問後、依據、
【訊謀】以求、
【參互印證】互相參考以為證明、交叉比對、
【參酌】參考、
【參諸】依據、
【婚姻破綻】婚姻破裂、
【得心證】本院認定、本院認為、使法院採信、
【惟】但、但是、
【惟此業據】但這些已經、
【惟於】但在、
【惟查】但、但是、但是依、
【教示條款】注意事項、
【旋】不久、
【略以】大致如下、重點如下、摘要如下、
【翌日】次日、
【處斷】論斷處理、
【厥係】為、是、
【堪】足、
【堪以認定】足以認定、
【堪信】可以相信、足以相信、
【堪認】可以認為、
【復】又、
【揆諸】依據、
【揭櫫】揭示、
【援此為據】引用這一項為依據、
【斯時】當時、
【渠】他、他們、其、
【渠等】他們、
【無非以】就是用、
【無涉】沒有關係、沒有關聯、
【無訛】是正確的、沒有錯誤、
【然】但是、
【然非不可】並不是不能、也可以、
【猶】還、仍、
【猶執詞主張】依然主張、
【等情】等等、等狀況、等情況、
【詎】竟然、
【嗣】後來、
【嗣後】後來、
【嗣經】之後有、之後經過、
【業】已經、
【業據】已據、已有、
【督同】與、
【經查】法院調查結果、
【置辯】作為答辯、
【罪無可逭】罪刑重大無法原諒、
【資力】財富、財力、
【資為抗辯】作為抗辯的說明、作為答辯的理由、
【逾】超過、
【逾此範圍】超過這部分的、
【圖卸】試圖卸責、
【實難僅憑】不能只依據、
【暨】與、
【綜上所述】結論、
【與否】是不是、
【蓋】因為、
【綦詳】詳盡、甚詳、非常明確、
【徵諸】依據、參考、
【數字記載方式(如:三分之二、一百分之三、一三○之二一)】2/3、3/100、130-21、
【年息百分之五】年息5%、
【稽之】依據、
【質言之】簡言之、
【適】剛好、
【儆醒】悔改、
【衡諸】考量、
【衡諸上開情形】考量前述情形、
【諭】命令、
【遺產分割】遺產的分配、
【應堪】可以、
【應屬非虛】應可採信、應屬事實、
【縱有】即使有、
【遽認】逕認、
【雖非無據,惟…】固然有些道理,但是…、雖然並非不能相信,但是…、
【歸責程度較重(輕)】應負較「大(重)、小(輕)」的責任、
【翻異】推翻、
【懲儆】懲罰、
【礙難採認】不可採、
【難期回復】沒有回復的希望、
【難認有理由】為無理由、
【難謂為合法】為不合法、
【難謂為無理由】有理由、
【顯有】顯然有、顯然屬於、顯然是、
【觀諸】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