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
导言
编辑我们人类的出现具有两个独立的理性能力,这些能力是其它动物缺乏。 我们具体操作上理性思考而取得的技术知识的手段,是"奏效的,起作用的(work)"。 我们精神上理性思考而取得道义上的知识的结果,是"正确的"。 我们的操作理性通常被定义为"工具理性。" 我们的精神理性通常被定义为"价值合理性。"
概述
编辑两个能力似乎在相互独立的身体部位中分别运作。 具体操作揭示的技术手段都理解为在头或者大脑或思想。 精神直觉,揭示了道德上结果都理解为在心或内脏或灵魂。
工具理性提供智力工具—科学和技术知识—看来是客观的,价值无涉的,真的手段。
价值理性提供了规则-伦理学的知识—这是情感上的满足,事实无涉的,正义的结果。 每个社会通过协调工具性的手段和价值理性的目的维持社会的运行。 合在一起,使我们理性思考。
但众所周知,头的知识与心的知识冲突,产生了理性的悖论,污染了理性自身。 当头的冷的计算不与心的,热的直觉相啮合,手段就不奏效,并意味着目的是不正确的。 意想不到的后果和偏袒的冲突的破坏相关的行为。 受污染的理性没有说服人们协调他们自愿的行为。
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观察人们行使他们的能力和给他们贴上标签,尽管学者们不断创造新的标签。他将推理定义为“工具理性”,因为工具是在特定条件下“工作”以达到目的的工具。他把关于目的的推理称为“价值理性”,因为目的是一种感觉无条件“正确”的道德价值。他用这些标签来解释他所谓的“社会行动”:一种机制,在所有人类社会中观察到的将工具行为与伦理信仰联系在一起。
下面是韦伯最初的定义,接着是他的一个评论,表明他怀疑人类是否理性地相信无条件的正确的目的可以与有条件的有效手段相关联。
社会行动,像所有行动一样,可能...: (1) 工具理性 (zweckrational), 那是,由对环境中物体和其他人类行为的预期所决定的;这些期望被用作“条件”或“手段”,以实现行为人理性追求和计算的目的;(2) 价值理性 (wertrational), 那是,由一种自觉的价值观所决定,这种价值观是为了某种道德、美学、宗教或其他形式的行为,而与成功的前景无关 ......行动导向的价值越被提升到绝对价值的地位,相应的行动就越“非理性”。因为行动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更加无条件地致力于这个价值,……他对自己行为的(有条件的)后果的考虑影响越小。[1]
麥克斯·霍克海默
编辑在 《论工具理性的批判》和 《手段和目的》中, 哲学家麥克斯·霍克海默论证工具理性扮演了一个关键的角色在压迫性的 资本主义工业文化 。[2]
约翰 罗尔斯
编辑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接受韦伯的两种理性的现实。他理性地推理价值,以无条件地确定正义的社会行为模式,为人类提供永久的工具性道德指南。在他的两部作品中, A Theory of Justice, 出版于 1971, 和 作为平等的正义, 出版于 2002, 他声称已经确定了这样一种模式,这种模式,评估价值为了“其自身的原因”以及它的工具性成功。
他理性地推理和评价,但没有使用韦伯的标签。他将社会行为“制度”重新贴上标签,以确定社会规定行为的理性模式。他将工具理性重新贴上“理性”的标签,以确定在特定条件下行之有效的制度。他将价值理性重新贴上“合理”的标签,以确定那些被认为是无条件正义的制度。[3]:30-36, 83
罗尔斯认识到个人有相互冲突的利益和道德判断。但他假设一群人处于一种假设的原初立场——没有了个人利益和条件——认同基于内在正义机制的价值理性,永远值得——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自愿服从。
让我们假设每个人都超过一定的年龄,并且拥有必要的智力,在正常情况下都会发展出一种(价值理性的)正义感。我们学会了判断事物是公正还是不公正的技巧,也学会了用工具理性来支持这些判断。[3]:8, 41
他在传统哲学中寻找关于正义的合理普遍命题,并将其作为基本命题。他的结论是,人类天生具有公平分配社会优势的意识。它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工具的]和系统的道 德[价值理性的]概念。”[3]:xvii, 10, 14, 497-8 它推翻了“公民对世界的合理、全面的宗教和哲学观念的不可调和的分歧……”[4]:3 它可以代替主导现代道德哲学学院的功利主义,它规定满足个人需要作为无条件的正义。[3]:12, 58, 124
常识把理性看成是一种涉及道德情感的道德观念,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理性。理性被视为一种基本的直觉[价值理性]道德观念;它可以适用于个人、他们的决定和行动,也可以适用于原则和标准,适用于全面的理论和许多其他方面。[4]:7, 82
罗尔斯认为,如果公民设计一个无条件地公平地重新分配计划外的利益的机构,他们将感受到它的正义,并自愿服从它。这一合理的制度将成功地将工具手段转化为价值理性目的,防止污染理性的产生。
正义是制度[行为模式]的第一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信仰模式]的第一美德。法律和制度无论在工具上多么有效和组织良好,如果它们(在理性上)是不公正的,就必须进行改革或废除。每个人拥有一个不可侵犯的正义,即使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功利主义]福利也不能推翻。....真理和正义是人类活动的第一美德,是不可妥协的。[3]:3–4
罗尔斯认识到他的公平制度会不平等地重新分配利益。但这种意想不到的后果将是“如果(其结果)补偿了所有人的利益,特别是对社会中最弱势的成员的利益。”社区对这一原则的信念将提供一个价值理性的“重叠共识”工具公正的行为模式。[3]:6
(价值理性)直观的想法是,因为每个人的幸福取决于[工具]合作的体制,离开它没有人能够令人满意的生活,分工的优势应该可以唤起每个人的意愿合作参与,包括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3]:13
正如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理性的思考来决定什么是他的善,即他追求的目的是理性的那样,一群人也必须一劳永逸地决定在他们之中什么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在这种自由平等的假想情况下,理性的人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决定正义的[价值理性的]原则。[3]:10–11
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不合理的,除非它生成自己的(工具理性)支持在一个合适的方式解决每个公民的价值理性的原因,作为自己的框架内解释。....自由主义的政治合法性概念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共的正当性基础,并呼吁自由的公共理性,进而呼吁被视为理性的公民[4]:186
罗尔斯希望他的正义理论能产生一个理性合理的“重叠共识”。相反,它导致了双重悖论。它没有达到他作为正义化身的普遍直觉接受标准,但他仍然相信它。在1999年修订的《正义理论》中,他重申了自己的信念:正义是公平的,它将被视为一种“为了自身利益”而具有工具效率的机构。[3]:xi
另参见
编辑参考
编辑- ↑ Weber, Max. Guenther Roth; Claus Wittich , 编. Economy and Societ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24–6, 399–400.
- ↑ Zalta, Edward N. Max Horkheimer.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4 June 2009 [27 August 2012].
-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 ↑ 4.0 4.1 4.2 Rawls, John. Justice as Fairne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